“温暖常德”活动 义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社会各界加入到“温暖常德”活动义工队伍中,规范义工服务活动,推动义工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温暖常德”活动工作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温暖常德”活动义工的各项活动适用本章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义工,是指出于奉献、友爱、互助和社会责任,经过登记,自愿、无偿地以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开展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 “温暖常德”活动义工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合法、诚信、节俭和非营利性的原则。
第五条 “温暖常德”活动义工服务范围包括助老扶弱、扶贫济困、支教助学、环境保护、社区服务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性活动。
第六条 “温暖常德”活动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组织、协调义工服务活动,工作组应当鼓励义工服务活动,宣传义工精神,维护义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温暖常德”活动义工服务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义 工
第八条 申请加入“温暖常德”活动组织的义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奉献精神;
(二)具备与所参加的义务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三)能从事一定时间的义务服务工作;
(四)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守法公民(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跟随监护人或在有组织情况下参加义务服务)。
第九条 义工参加的程序是:
(一)提交义工报名表(含注册信息,且注册信息必须真实有效);
(二)由工作组负责整理义工资料,按个人专长进行分类登记;
(三)工作组按照活动需要,对参与活动的义工配发工作牌并进行登记,活动结束后工作牌交回工作组;
(四)每次活动之后,工作组需客观真实地记录义工在本次活动中的表现,对参与活动的义工进行评价。
第十条 “温暖常德”活动义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温暖常德”活动工作组的活动,对活动可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二)请求“温暖常德”活动工作组帮助解决义务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三)有困难时优先获得“温暖常德”活动工作组的帮助和服务;
(四)对本组织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自愿参与工作组组织的义工活动
第十一条 “温暖常德”活动义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工作组的管理规定;
(二)履行义务服务承诺,完成工作组安排的服务工作;
(三)尊重义务服务对象的权利,保守义务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四)不得向义务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五)妥善使用和保管义务服务工作牌,活动完毕后及时归还;
(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组织规定的其他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本活动义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除自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外,工作组将对义工进行劝退或除名:
(一)不遵守纪律造成服务对象损失或影响服务活动成效,给义务服务造成不良影响;
(二)利用工作组名义从事营利性及其他不符合工作组宗旨的活动;
(三)年服务小时数不满10小时
(四)其他违反组织章程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事情;

第三章 义工服务
第十三条 工作组根据实际情况针对纳入住保体系的低收入群体组织义工服务。
第十四条 工作组根据服务项目,提前3~7天通知义工,了解参与情况并根据反馈信息安排义工进入社区进行服务。
第十五条 提供义工服务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义工参加。但服务项目有特别要求的除外。
第十六条 服务对象应当根据服务协议的约定,按照服务的内容和特点,保障义工在安全的环境下开展服务。
第十七条 工作组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为参加服务的义工提供必要的专门培训和相应的物质保障。

第四章 表彰和鼓励
第十八条 工作组建立义工考核和表彰制度。工作组根据义工服务时间累计和绩效评价等具体制度作为考核、表彰义工的依据。
第十九条 工作组对符合表彰规定的义工进行表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义工根据工作组的安排,在开展服务期间,造成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损害的,由义工本人自行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工作组与服务对象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服务对象在接受义工服务过程中对义工造成损害的,工作组支持受损害的义工向有关的服务对象追偿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二条 冒用工作组的名义、标志和有关资料进行违法活动的,工作组将要求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